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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8年3月1日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某项目商品房及地下室,房款共计455060元。后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购房合同,但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退还郭某某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某委托京尹律师梁靖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其购房款。

近日,针对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调解: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某退还455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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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涉及退房客户较多,不愿意和解,请求判决。由于办案周期时长,这很大程上影响了郭某某的相关权益。经过京尹律师梁靖和法官的积极沟通,在一审中达成和解。

京尹律师梁靖指出,经商诚信为先,诚信经营古今公理。买卖讲究公平合理,信守合同,合法经营。郭某某作为守法市民,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做事,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积累了数十万财富。

她提出,买卖自由、平等,既然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已签署《终止协议书》解除了购房合同,那么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就应依法予以退回购房款项。

最终,法院经认同京尹律师梁靖的意见,进行了积极调解: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某退还455060元,如未按期履行,郭某某有权主张5万违约金并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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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靖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梁靖

商人经营应重诺守信,守护商德。行事以信,有诚可成。应担负起社会责任,遵守市场秩序,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同时,要养成信法、守法、依法维权的习惯、意识,共同推动法治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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