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在刑事实务中两个常见的罪名,均规定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也是社会公共秩序。两个罪名在行为模式方面也高度相似,如都可能存在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上的雷同,导致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准确区分,尤其在多个行为交织时,难以准确的加以认定。
两者的区别
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犯罪的起因
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则带有很大随意性,行为人实施犯罪一般没有明确的起因,大多数情况下是临时起意,或者借口他人的轻微过失故意挑起事端。
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则由聚众和斗殴两部分构成,行为人实施犯罪通常有着明确的目的,并为实现该目的,组织人员参与斗殴行为,换而言之,聚众斗殴中的“聚众”的目的则是为了“斗殴”。
2、行为本身的暴力程度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具体行为模式,通常来说只要是有具体的聚众行为,已经达到扰乱了公共秩序的程度,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实务中,也有人对此有异议,认为如未实际发生斗殴行为,则应当认定无罪。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惩罚对象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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