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只有在房屋属于超期的临时建筑或者是违章违法建筑的时候,行政机关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拆迁。并且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自己不拆除的时候,行政机关可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宅基地自建房合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这时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会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只有违章违法建筑以及超期的临时建筑才能被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拆除,并且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向行政机关请求支付相应的拆迁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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