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
2、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
3、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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