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被判缓刑需要坐牢吗(律师保释一个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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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原本看似“高深”的法律术语逐渐被更多人了解,譬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就不是惯常被误会的二年之后再执行死刑,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有一部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死缓,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缓刑一样,都体现了法律的“有情”,当然如果罪犯并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就是另外的情况了,死缓不是一种刑罚而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缓刑也不是一种刑罚,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不过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需要加以区分的概念。

2020年重庆发生过这样一桩案子,一名男子作恶多端,多次家暴,意图侵犯继女,妻子为防止女儿被害,忍无可忍之下将其锤杀,村民集体上书求轻判,被害人家属也表示谅解,最终,妻子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个案件中的妻子,判了缓刑还需要坐牢否?缓刑又具体指什么呢?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院审理定罪,应当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但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暂缓执行”,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不过这种执行形式是要对罪犯进行考察的,毕竟法律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却并非所有罪犯都会珍惜。

所以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了是否适用具体刑罚,判了缓刑是否还要坐牢无法一概而论,可能有人会觉得既然判处缓刑,怎么还有人犯糊涂自取其辱,导致撤销缓刑收监呢,但生物的多样性永远不能用常理来进行判断,实践中的确有这类的例子。

判处缓刑案例(案中人名为化名):

赵四是个农民,养了一群牛,为了防止牛把地里种的参误吃掉,就想着建个牛圈把牲畜圈起来。而在搭建的过程中,他发现有3棵幼树拦路,于是手起斧落直接砍掉放倒,赵四以为这点小事,没人会管,但实际上,他已经给林业局造成损失。

因为这3棵幼树里面有两株是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赵四的非法采伐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公安机关找上门后,得知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才后悔当初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低头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四事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与林业局签协议,表示会补植林木,缴纳了相关款项,对遭到了毁坏的生态环境积极予以恢复,因此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适用缓刑。

最终赵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四的犯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这些人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当然有的人即使符合前述条件,也不适用缓刑,比如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可以的意思就是并非必要;如果其中是孕妇、满了75周岁的人或者不满18周岁的人,则为“应当”宣告缓刑,有必要。

缓刑撤销案例:

男子程某因为犯了诈骗罪,于2019年被某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犯不关押,放到社会上,但要遵守规定接受考验,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犯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这些程某都心知肚明,却偏偏要玩“失联”。他经常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把电子定位装置拆掉,关机不假就外出,因此受到2次警告和2次训诫,按理说被警告训诫后知道后果多少也该消停了,可程某似乎觉得缓刑困住了他隐形的翅膀和爱自由的心,竟彻底关机失联。

当然最后,程某还是在外地被发现并抓捕了,照常来说,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未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就像开篇提到的锤杀罪恶丈夫的妻子,如果缓刑考验期一切正常,就不需要再坐三年牢。

程某不按常理出牌,关机失联,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结果法院审理之后,撤销了缓刑,收监执行,热爱自由屡教不改的程某就这么进去了。

判了缓刑,既可能像程某这样因为违反有关规定被予以撤销,也可能因为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予以撤销,还有一种情况是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那么新发现的犯罪应该要判决,前罪后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并不禁止执行缓刑,具体仍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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