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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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行为人因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罪标准。

以“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档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在明确上述定罪量刑标准时主要把握了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注意惩治犯罪与保护诉权并重。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被受理立案,就破坏了司法秩序,也就构成了犯罪。我们认为,2015年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简化了立案流程,便利了群众诉讼,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为入罪标准,则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给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因此,《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把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文书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为入罪标准。

二是注意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合理衔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在明确入罪标准时避免以行为入罪架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司法处罚留有空间,形成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合理衔接的层次关系。

三是注意“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在统一。在虚假诉讼罪中,“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种构罪要件既表现为并列关系,也是内在统一的,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很难完全割裂或截然分开。因此,《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在入罪标准中对上述两种构罪要件一并作出规定,同时注意体现入罪标准和法定刑升档标准之间的对应层次关系。

基于上述原则,《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六项入罪标准,包括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等情形。

《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了七项法定刑升档标准,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

四、案例解读

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写5万元借条一张,并由借款人陈某甲与担保人钟某某、陈某乙三人签字。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借条中的内容进行变造,擅自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还钱将以25万元的金额起诉陈某甲等人作威胁,从陈某甲、钟某某处讨回了5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上述借条进行变造,擅自添加借条落款日期“2016.12.25”。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变造后的借条,隐瞒5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捏造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让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了钟某某所有的房产2套,后又经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钟某某也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2019年4月26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解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周某某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通过变造借条的方式捏造借款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律师解析

(一)虚假诉讼是指虚假的民事诉讼

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虚假的刑事诉讼,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专抠捏造的侦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 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三)什么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2、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罪数问题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4、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07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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