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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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咨询。关于此类问题,由于各个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就比如该案。

这位男士与女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屋。鉴于离婚时尚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因此双方在约定了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的同时,还约定了“待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女方应配合男方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女方以自己已经回老家不便前往南京为由,拒绝协助办理。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于是,男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某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然而,该法院却认为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归男方所有,且对此内容不持异议,因此,该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为此,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某法院。然而,南京法院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所发生的分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就应该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由于两个法院对于该案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议,故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后的结论。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在之前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好在这些问题都在本律师的有效沟通交涉下化解。尚未遇到两家法院争议并提交到最高法院来解决的情况。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认为:南京法院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因就在于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又因为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所以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既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自然要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也是其户籍所在地,因此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理应受理该案,而不应裁定移送至房产所在地的南京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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