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中标人可以与招标单位协商相应的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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