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一、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微型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1)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微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障补贴的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证明材料;5、因工作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1-4份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并保留复印件。(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申报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整理纸质材料,归档成卷,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相关部门。(3)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4)公示。审核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的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送同级财政部门。(5)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转入银行开立的微型企业基本账户。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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