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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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文  号:渝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2006-2-27

  执行日期:2006-2-2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2006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2006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

  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妇女发展纲要和重庆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01〕86号)(以下简称纲要(规划)),根据全国和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的要求,现提出2006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落实全国和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做好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工作为主线,以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纲要(规划)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工作

  认真抓好完善评估机构、制订评估方案、培训工作人员、认真自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验收等6个环节的工作,重点抓好实施纲要(规划)的组织领导和纲要(规划)目标的落实。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并对“十五”期间纲要(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于6—8月开展全市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工作检查,总结分析纲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先进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妇儿工委来我市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巩固和调整纲要(规划)终期目标值

  以纲要(规划)终期目标要求为依据,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结果,对在2005年底已提前达到纲要(规划)终期目标的静态性指标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达终期目标的动态性指标采取巩固措施,防止反弹,推动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有效突破重难点指标

  围绕我市妇女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1.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利。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重点搞好区县(自治县、市)及乡镇(街)领导班子换届中的女干部选配工作,力争换届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备女性干部1名。

  2.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女性就业的培训和指导,拓宽女性就业渠道,有效提高女性就业比例,争取城镇女性就业比例达到35%;加大农村妇女务工技能培训力度,确保农村妇女接受培训人数占培训农民总数的35%;落实《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力争农村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90万人;重视农村妇女就业的技能技术培训,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争取农村妇女接受培训人数不少于7万人,带动农村妇女有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率,争取培训农村妇女40万人(次),保证90%以上的农村妇女掌握1—2项农村适用技术;动员、引导农村妇女参加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评定,力争新增基层村组农村妇女技术人员300人。

  3.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建立流失生年报制度,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加大对贫困辍学女童的帮扶力度,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教育专项经费,有效整合我市“两免一补”教育专项资金,保证农村贫困家庭女童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在免缴杂费和书本费、补贴住宿费等优惠政策上向女童倾斜,降低女童尤其是初中阶段女童辍学率,实现小学女童辍学率在1%以下、初中女童辍学率在3%以下的控制目标;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按照每人每学年生活费2400元和全部学费的额度,资助60名贫困家庭独生女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4.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权益。抓好“降消项目”实施,加快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努力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争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争取将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78/10万以内;以居住地为主,改善生殖健康状况,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质量;启动中西部地区生殖健康家庭能力建设国际项目,建立家庭生殖保健服务中心,争取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77%;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预防工作,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减轻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危害,重点加强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阻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控制母婴传播的现象,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和互利体系;大力开展婚检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婚检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力争婚检率有较大提高;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现象,整顿母婴保健服务市场,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金,继续做好少女意外妊娠援助的工作,免费为意外妊娠少女提供终止妊娠手术和心理辅导,减少和免除意外怀孕和终止不当对少女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减少和杜绝妇女儿童因缺乏卫生保健常识和科普知识而导致的疾病发生;加强对妇女儿童专用产品和房屋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加大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妇女儿童专用产品,净化妇女儿童消费市场。

  5.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加大“打拐”、“扫黄打非”以及“农村幼女性侵犯”、“家庭暴力犯罪”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种刑事犯罪,预防和减少针对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充分发挥“110”指挥中心“快速反应网络”的作用,将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纳入“110”接处警的重要内容,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处置”,建立社区警务室、街道和社区共同干预家庭暴力的机制,严厉查处严重伤害身体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网络,为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环境。进一步搞好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改水工作,争取卫生厕所受益率达到42%以上,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3%,完成3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任务;做好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解决3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力争新建农村沼气池5万户;完成三峡工程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建成一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争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2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争取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质控制在国家地表环境质量III类标准以内,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7%,其余区县(自治县、市)达到94%;依法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继续开展城市蓝天、碧水、绿地行动工程,启动“宁静行动”,争取主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50万平方米,主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0%,主城区空气质量符合II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60天,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主城区环境噪声水平控制在56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水平控制在70分贝以内。

  三、保障措施

  (一)增强政府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切实做到“六个纳入”,确保妇女儿童工作和纲要(规划)实施的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有效,重点、难点指标取得实效性进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

  全市各级妇儿工委和成员单位要根据纲要(规划)中期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重难点指标调研,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对策,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纲要(规划)的进一步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纲要(规划)实施的资金投入,要特别加大对实施纲要(规划)中的重点、难点指标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乡镇卫生院,改善农村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加大对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救助力度;加强对农村贫困失学儿童救助和贫困儿童危重疾病的救助;要制订出2006—2010年对重点、难点指标的资金投入计划,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四)切实加强宣传

  要将妇女儿童发展事业和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纲要(规划)、“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和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讲求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强化效果。

  (五)强化工作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实施纲要(规划)的考核工作,切实将纲要(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对纲要(规划)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坚持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和自查相结合,着力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推进我市纲要(规划)的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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