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房产税征收细则(关于商品房房产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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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范围:上海市

2、征收对象(应税住房):

以家庭(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是否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对应税房屋进行了区分

上海市居民家庭应税住房:

(1)该房屋的购买日期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

(2)该家庭已经有一套住房;

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应税住房:

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买的房屋

注: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3、计税依据: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4、税率:

(1)一般:0.6%

(2)若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税率暂减为0.4%

注: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5、税收减免

免征:

(1)居民家庭:人均建筑≤60平方米(虽然2套以上)的部分

注:计算人均面积时,若有成年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且该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该成年子女可计入该居民家庭的总人数中。

(2)非居民家庭:

(a)持有居住证的人才的唯一住房

人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居住证: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唯一: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b)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的唯一住房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注:不满3年的,满三年后,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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