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河南赵某某地财产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孟州市某路段时,撞到行人成某相撞后逃逸,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赵某肇事逃逸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赵某的部分请求,判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5万,商业险则不符合赔付条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也即出现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都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肇事逃逸并不在免责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和交强险不同,商业三责险相关条款中,明确把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商业三责险赔付是合理的。
尽管肇事逃逸交强险可以赔付,但赔偿额度低,维权过程复杂,且肇事逃逸带来的其他后果更加很严重。因此,安全驾驶是最重要的,如果出现事故也要积极面对,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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