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是什么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替罪)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陈玲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特定的三种身份利益的行为独立入刑。分析该罪的立法背景及条文演进有助于对该罪进行准确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冒名顶替罪的增设在惩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仍没有认可身份利益本身独立的刑法保护价值,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公民的身份权利本身,因为在冒用他人身份的场合下,对他人身份利益的撰取是得到他人同意的。冒名顶替罪的第二款是组织、指使等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而非组织、指使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因此组织和指使行为的既未遂状态依赖于冒名顶替的实行行为,而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冒名顶替罪的第三款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数的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或冒名顶替的组织和指使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但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是冒名顶替的一般帮助行为,则超出了本条罪数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而需要按照通常的想象竞合理论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冒名顶替罪 犯罪客体 共同犯罪 量刑规则 罪数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构建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自主使用刑法保护的特别条款,将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从流转型扩展至与特定利益相关联的使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自此独立入刑,这是对刑法原有罪名难以涵摄冒名顶替使用普通公众身份信息行为的实践困境的立法回应,严密了刑事法网,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在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背景及条文演进

2020年6月,山东、湖南、湖北等地陆续曝光了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其后的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更是证实,有数百人系冒名顶替。这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此前曾引起广泛讨论的齐玉苓案、罗彩霞案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社会公众对此类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改变他人一生命运并损害教育公平的违法行为十分愤慨,能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以及如何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成为学者和公众关心的主要话题之一。

(一)“冒名顶替”行为刑法规制的观点聚讼

对“冒名顶替”行为刑法规制的观点聚讼主要围绕当下刑法中哪些罪名可以适用、这些罪名是否足以惩治冒名顶替行为以及如果要增设新罪,罪名、罪状以及刑罚应如何具体配置展开。

1.刑法已有罪名的适用

虽然当时刑法并没有针对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直接规定,但对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整个链条多个环节中可能涉及的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招生工作渎职行为,行贿行为,受贿行为,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截留、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信息等行为可以分别适用刑法第280条之一的“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更有学者建议,通过扩大解释,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代替考试罪来处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本身。

2.刑法已有罪名的惩治是否足够

有观点认为,现有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大学整个链条行为的罪名适用,结合行政法和民法的规定,已经足以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人及其组织策划者进行惩处,无须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专门立法,因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是时代的产物,随着档案信息的数字化以及管理的规范化,几乎不再可能发生,设立新罪对将来犯罪行为的预防功能有限,而由于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性,增设新罪对之前发生的行为的惩罚性功能也不能发挥,因此刑法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如果任何社会事件都罔顾或绕过现有法律规范和理论解决的可能性,直接诉诸修法,追求针对每个社会问题的现象立法,短期来看是积极回应了舆情民意,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至于当下刑法规制冒名顶替行为的路径,则可以对现有罪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进行改进,变更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盗用身份证明文件罪”以涵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也有学者提出,对于冒名顶替行为,我国刑法没有专门的罪名设定,也缺乏针对性的罪状描述,虽然可以适用上述关联罪名,但规制触角不是冒用、盗用他人的行为本身,而是伴随冒用顶替行为的其他犯罪行为,换而言之,缺乏直接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入学行为的整体性刑法评价,司法实践中会带来罪责不均衡、定罪量刑畸重畸轻或打击不准、覆盖不全的问题,给社会公众带来追责不彻底、不深入的印象,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予以规制。

3.增设新罪的具体设计

有的学者建议,在刑法第284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中增加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从而将原有的“代替考试罪”修改为“冒名顶替作弊考试、上学罪”;也有学者建议将冒名顶替行为作适当扩展,不仅包含入学行为,还包括入职行为,即在刑法第284条之一下面增补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入职行为。有观点建议,设立综合的“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单独的“冒名顶替上学罪”;也有观点建议,冒名顶替上学本质上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刑法应增设“侵犯公民受教育罪”;还有学者建议,“社会上不仅仅存在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有其他的冒名顶替,都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应一劳永逸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综合打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涉及社会安定消息,冒用金融界认识发布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冒名顶替罪”的立法过程及条文演进

社会公众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强烈谴责以及对加强刑法规制的热烈呼吁是刑法增设冒名顶替罪的舆论助力和民意基础。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其中没有涉及冒名顶替的刑法规制问题。多位委员提出,冒名顶替他人入学资格的行为,较之窃取、诈骗他人钱财,危害性要大得多,不但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底线,应当尽快入刑。当然,也有委员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情况比较复杂,该行为的独立入刑问题还需要再认真研究。2020年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独立入罪的建议,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底线。

2020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公布,其第26条规定在刑法第280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二,从而将冒名顶替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冒名顶替”犯罪背后往往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力”的滥用,对此要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吸纳了该意见,在原条文第2款之后增加了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该款,有意见提出,冒名顶替犯罪行为背后涉及的负责高校招录或就业安置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其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稿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了相应调整。

二、冒名顶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冒名顶替罪共分为3款,第1款规定了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状态为故意。

(一)冒名顶替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1.“他人身份”的理解。首先,“他人”是已经得到社会认可其存在的,而非由行为人虚拟出的某个人;其次,此处的“身份”仅指以人的姓名为核心标识符号的社会认证,是此人区别于他人的社会符号,而非传统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意义上的身份。2.“盗用、冒用”的理解。所谓盗用,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以他人的名义活动,也包括经过他人授权或同意,但超越授权或同意范围,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活动;所谓冒用,是指在得到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以他人的名义活动。盗用和冒用的核心要素,在于使用他人身份、以他人名义开展活动,使社会公众或相对人或第三方将此人当彼人来看待,并将彼人的身份利益处分给此人或将此人的活动带来的后果交由彼人来承担。3.“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获取原本属于他人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此处的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资格或待遇或一定属于他人的资格或待遇,不包括行为人还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考试或其他选拔才获得的资格或待遇,亦即不包括行为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获得高等学历教育资格或公务员录取资格的情形。

(二)冒名顶替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这一点从本罪的刑法条文体系就可以看出,不存在什么争议,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本罪的客体包不包括“公民的身份权利”。笔者认为,虽然冒名顶替罪将特定情形下的冒名顶替行为独立入刑,在惩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犯罪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仍没有认可身份利益独立的刑法保护价值,而是将身份利益附着在其所关联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取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三种权益之下,所以严格说起来,本罪的客体涉及的并不是普遍性的“公民的身份权利”,而是“公民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这三个方面所享有的身份权利”。此外,只有在行为人盗用他人身份的情况下,才是对他人身份权利的侵害,但在行为人得到“他人”同意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身份权利,而是国家认可专属于他人的身份权利被行为人非法行使了。

三、冒名顶替罪中组织行为或指使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

(一)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抑或共同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化?

冒名顶替罪第2款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该款是立法机关通过分则条文将冒名顶替的组织和指使行为从教唆或帮助的共同犯罪地位升格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还是仅仅是共同犯罪的特殊量刑规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组织、指使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指,通过立法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相关活动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而无须借助共同犯罪原理基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来审视和评价组织、指使行为,这体现了刑法以预防为导向,以处罚适当前置化为形式来更好更充分地保护法益。对于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组织行为,虽然可以将其作为组织或者教唆犯、帮助犯处理,并通过主犯的认定实现量刑严惩的目的。但是,这无法实现提前打击、扩大处罚、有效预防的刑事政策目的。如果将其单独立法规定为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的实行行为,才能将原本只能认定为预备或未遂的行为作为既遂处理。此外,刑法的独立入罪本身具有特殊预防和威慑的征表意义,表明了刑法对此类组织行为加以严惩的社会评价和行为引导功能。换而言之,较之通过共同犯罪原理来追究组织行为的刑事责任,将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后,对组织行为的处罚会有所提前和扩大,因为某些组织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的刑事评价已经不需要依赖于被组织的犯罪活动发生,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共同犯罪的特殊量刑规则,则是指借由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些特殊的共同犯罪行为的量刑进行特别规定,或者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第26条有关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进行处罚。此外,一旦将该条文作为量刑规则理解,那么共同犯罪在犯罪成立(违法)层面的基本理论仍然适用,也就是说,组织、指使行为必须依附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尤其是在判断其既遂、未遂状态时,组织、指使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性。

对于冒名顶替罪的第2款是属于组织、指使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还是组织、指使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目前有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的两本书籍似乎采取了不同的立场。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款理解为特定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因为在冒名顶替案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其组织、指使行为的违法性依赖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产生危害,不具有组织卖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具有的组织行为本身值得刑法提前介入,适当扩大处罚范围,使原本处于预备或者共犯阶段的行为直接上升为正犯行为的必要性。实践中,许多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还只是学生,有的甚至还只是未成年人,整个冒名顶替行为都是由冒名顶替者的家长、亲友或学校老师或领导组织、安排和指使的,因此这些组织和指使者作为共同犯罪行为人,应从重处罚。

(二)“组织行为”的规范解读

学界在组织犯认定研究过程形成的主流观点认为,组织犯中的“组织”包括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策划行为和指挥行为,而组织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既定犯罪意欲,按照一定形式将分散的个体结合起来,成就具备相当稳固性犯罪集团的行为”,领导行为是指“犯罪集团的头子率领并引导犯罪集团的行为”,策划行为是指“就组建犯罪集团、开展集团犯罪活动所作出的先行谋划或拟制计划的行为”,指挥行为则是指“基于个人意愿,通过对犯罪集团成员发号施令左右犯罪过程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这种将狭义的“组织行为”解释为“组建犯罪共同体”以及将其与领导行为、策划行为、指挥行为并列为广义的“组织行为”的观点在表述上容易导致混乱,不足以反映组织行为本身的独立价值,也有扩大组织犯范围之嫌,因此应从另外的角度对组织行为进行定义,即“组织行为包括建立犯罪集团、决定犯罪计划和指挥犯罪活动”。但也有学者认为,以上两种对组织行为的理解不能涵盖犯罪集团以外的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对组织行为存在样态的限缩必然会造成对其内涵认知上的不周延,而就其文义解释而言,生活意义上的“组织行为”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实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就其目的解释而言,“组织行为”反映的是“实体从无到有的整合性”,因此,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组织行为加以认识,前者以生活意义上的行为认知为基础,其本身即反映一个上位的类概念,所有与狭义组织、领导行为具有等同作用的行为均可被纳入组织行为范畴,而后者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可将其定义为“复杂共同犯罪情形下特定犯罪人围绕一定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诸如发起、策划、建立等行为手段,旨在成就具备相当结合程度犯罪集合的行为”。笔者赞同此种理解,并且所谓组织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除了指组织冒名顶替者实施冒名顶替行为,还包括组织、指挥他人帮助实现冒名顶替,例如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等等。

(三)“指使行为”的规范解读

“指使”一词在刑法中共出现了9次,分别是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第2款、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款、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的第2款、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款、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427条“指使部署违反职责罪”。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是,不同罪名中的“指使”的含义并不一样。例如,指使部署违反职责罪中的指使是指挥或命令;妨害作证罪中的指使,大致等同于教唆,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贿买,还包括唆使、嘱托、哀求、引诱等;还有的学者认为,指使的理解有广义、狭义和最广义之分,所谓广义的指使,大致等同于教唆或胁迫,狭义的指使,其强度超过教唆和胁迫,而最广义的指使,则除了有教唆和胁迫的含义之外,还具有不同于教唆和胁迫的含义。笔者认为,指使的语义为下达指示和要求,使唤他人根据指示和要求行事,因此,可取上述最广义的理解。此外,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则仅包括直接指使冒名顶替者实施冒名顶替行为,而不包括指使其他人实施帮助冒名顶替者实现冒名顶替的行为,后者属于组织行为的范畴。

四、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冒名顶替罪的罪数问题

根据冒名顶替罪第3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或组织、指使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成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往发生的冒名顶替事件中,有时国家工作人员起到的是主导作用,使得冒名顶替犯罪更容易实施,更难被发现,也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教育不公和社会不公的愤慨情绪,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冒名顶替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组织、指使冒名顶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因此,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其他主体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或冒名顶替的组织、指使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或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不会数罪并罚,但在国家工作人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则需要数罪并罚。需要留意的是,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不是冒名顶替的组织和指使行为,而只是一般的帮助行为,则超出了本条罪数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而需要按照通常的想象竞合理论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7489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8日 23:56:06
下一篇 2025年2月8日 23:56:22

相关推荐

  • 阿里性侵案宣判!一审判决书全面复盘案件真相

    6月22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曾经深陷“罗生门”的案情有了更清晰的图景,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周某醉酒之机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自去年7月案发以来,包括周某和两位涉案人外,家属、律师轮番在社交媒体发声,一时之间舆论高涨,各方意见…

    2025年2月11日
    1100
  • 辩护权的种类及规定都有哪些?

    辩护权的种类及规定都有哪些?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辩护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具体选择什么样的辩护方式要根据被告人自身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接下来,普法网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辩护权吧。 一、辩护权的种类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

    2025年2月11日
    900
  • 刑事赔偿协议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私下解决撰写

    刑事赔偿协议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私下解决撰写方式?可以写协议赔偿,解决的是民事责任,国家不干涉,随意怎么写都可以。但是刑事责任是有国家主动追究,双方无权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普法网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

    2025年2月11日
    1000
  • 刑事赔偿协议: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撰写

    刑事赔偿协议有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

    2025年2月11日
    900
  • 无罪辩护是什么(无罪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无罪辩护是什么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有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师在…

    2025年2月11日
    1000
  • 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无罪辩护的意思是说,律师在对被告方(或者犯罪嫌疑人)作辩护时,提出一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以此进行辩护说明被告没有罪。但无罪辩护不成立,因是夫妻,且因他提出离婚引起,具有法定义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那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根据案情可以作有罪或…

    2025年2月11日
    900
  •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是诈骗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对此立案处理了,这是根据我国《刑法》266条所做出的规定。我们国家法律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对数额较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达到3000元以上。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刑事辩护 2025年2月11日
    900
  • 民法典: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对方同意,行为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根…

    2025年2月11日
    1000
  • 刑事辩护:不收费的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不收费的法律咨询!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咨询后到法院起诉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起价一般为500元至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兴宁法律咨询网如帮助我们解除内心的烦恼,解决现实纠纷他工作效率高,收费合理,是谱的好律师!16、夫妻财产协议纠纷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专业婚姻律师…

    2025年2月11日
    1000
  • 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承诺书效力吗?需要阅读承诺书的内容正常情况下是有效的王进律师等四位律师立即提问,已回答查看更多咨询,您可能感兴趣欠夫妻之间的债务担保有法律效力吗?简介: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双方协商,开封欠款不还案的律师在哪里找到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地方 夫妻之间的债务担保首先要求双方明确承诺自己的个人债务或已经承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

    2025年2月11日
    900
  • 打官司千万不要找法律援助?

    对于像我这样没有文化的农民工来说,原本以为打官司是一件大事出乎意料的是,在申请了法律援助后,所有的困难都由援助律师安排,没收了我一分钱,必须赞扬法律援助年底年初,受援人员李大哥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应得的赔偿,却一心一意事实上,一开始,我的法律援助对象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后来转型为农民工法律援助专职公益律…

    2025年2月11日
    1000
  • 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赔多少钱合适?

    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赔多少钱合适?警方报告了唐山殴打事件的最新情况,报告提到唐山殴打案两人轻伤两人轻伤,许多网民对此非常困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但只是轻伤或轻伤?关于这一点,法律上的轻伤、轻伤可能与普通人的理解大不相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打人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轻伤(二级),可能只是行政处罚因此,是否足否足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关…

    2025年2月11日
    1100
  •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法律的逻辑是怎样的)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福斯特法官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被告的行为只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法院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适用法律规定,而应根据立法的目的解释法律规定扩展解释和限缩解释扩展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达立法意图和反映社会需要时,法律规定比其文本意义更宽的解释限缩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明显超过立法意图或社会实际需要时,法律规…

    2025年2月11日
    800
  •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是依法治国?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是依法治国?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反映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活动全部依法进行中国法治建设没有尽头,法律要在时代进程中与时俱进,去粗存精在新…

    2025年2月11日
    700
  •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

    湾台湾省现行宪法全文台湾省法律法规数据库台湾省刑法100条聘谷歌,台湾有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包含所有法律文本或者翻墙,中华民国交通部提供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律论文、裁判文件、律师黄页、法治动态、司法考试资料、法书、法律书刊、法律书籍摘录、优秀介绍、出版社介绍等资料努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建息平台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备案审查工作正…

    2025年2月11日
    1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