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需要有以下角度把握:
1.客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知芒网提醒,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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