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以被质押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怎么处理
1、股东以被质押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符合出资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二、用股权出资如何作价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以被质押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公司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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