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过特殊方式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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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特殊方式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怎样确定

1、通过特殊方式转让股权的,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2)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二条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2、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等,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确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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