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孳息这个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生的蛋;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知芒网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孳息的归属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界线,除非当事人双方对孳息的归属另有约定。这就意味着,交付标的物前所产生的孳息应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标的物后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
知芒网律师解析:
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上以动产的交付为界线,即,动产在完成交付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且动产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移转。同时,对于天然孳息,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原物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自然孳息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交易习惯来确定孳息的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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