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引发热议。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自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对公司声誉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做出规定,或者不能证明员工存在发表不当言论的情形,则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知芒网律师解析: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员工在私人场合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在公共场合对公司的合理建议也是其言论自由。
普通人吐槽单位最根本的是吐槽要有事实根据,不能是随意地吐槽,特别是不能恶意地去编造一些事情。再者,朋友圈人数不能太多,如果人数太多了,吐槽的内容里面确有诬告编造的,可能反过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员工在微信工作群或工作场所发表的,该场合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领域,且为避免该不当言论在单位内部持续发酵,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干预。如员工在小范围的私人群聊发布的,因属于私人领域且没有传播不具有危害性的,用人单位不应过多干预。员工使用私人账号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的,因传播范围广且违反社会公德,用人单位可将该情形纳入规章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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