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即当事人对于认定的结果不服,而此时自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知芒网律师解答: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赵明律师解析:
劳动者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的,都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就是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提是认定工伤,只有被认定为是工伤之后,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同时,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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