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争议后,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因此,仲裁委员会承办人在接待申请仲裁的当事 人的过程中,一般只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答复,不对实体性的问题予以咨询,不判断谁是谁非或谁胜谁负,只要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以受理。即 使承办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当事人坚持申诉,承办人也应允许其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经审核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以《不予受理 案件通知书》正式通知当事人,以减少应当受理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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