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作为最为灵活的融资方式之一,在当下经济运行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事人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利益驱动下,就民间借贷的担保形式却突破传统立法模式的规制,担保的表现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
本案涉案合同,名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实为借款担保。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故涉案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对涉案合同不予确认无效,并不是对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确认,而是对T公司就涉案合同标的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认可。本案涉案合同其本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c公司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且实质上是在自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故其要求不予支持。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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