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菲律师: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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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保管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到期之后或寄存人提前来领取保管物时,应按时返还该保管物。保管人不仅应当返还保管物原物,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还应一并返还保管物产生的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果实等。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民法典》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张士菲律师解析:
对于保管过程中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属于寄存人,那么对于保管人因孳息而多付出的保管义务,保管人是否应当支付孳息保管费用的问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来判断,即如果寄存人在保管合同订立时,就说明了孳息的问题,应当认为该保管费用包含了孳息的保管费用,如果未约定的,根据不同的保管物分别讨论。

1、以保管牛为例:

(1)如果双方约定了保管费用,合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但事先未说明小牛,在保管过程中孳生小牛,保管人为此多支付的费用可以向寄存人请求,如果寄存人不支付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如果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在保管期间孳生小牛,保管人出于“善良家父”善意诚信的照顾了小牛,此时虽未约定小牛的保管费用,但可以依据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由保管人向寄存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寄存人仍未支付,保管人仍可以主张寄存人返还不当得利。

2、以保管存折为例:

如果是保管存折,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并不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而使寄存人获得利益。此时主张保管费用应当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张士菲律师: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大兴区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兴区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大兴区刑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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