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去职务≠辞职!对解除劳动合同与辞去职务进行严格区分。一般来说,劳动者只是辞去职务(特别是一些高级管理人员)而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与其协商适当的职位,安排其工作,不能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在必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最好经过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劳动者的辞去职务行为转化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争议。
知芒网律师解答:
本案中,L的辞职书内容为,“L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公家园工地施工队长职务,本人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望领导批示”,而公司领导所写内容为,“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根据该辞职书内容,可以认定L仅申请辞去施工队长职务,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A公司单方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L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L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崔源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国化解矛盾先进单位、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及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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