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督促对方履约的常用方法,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知芒网律师解答: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
1、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2、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
3、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简海洋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规定》)对利率限制作了具体规定:24%以内的司法可以保护,超过24%至36%的随缘,司法不评价,超过36%的无效。
复利是利息的利息,计算复利会造成债务总额指数级快速膨胀,故大多数国家均原则禁止复利,只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这个例外包括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该约定不能随意进行,必须符合特定条件),还包括根据商业习惯可以计收复利,这主要体现在银行金融业机构支付或收取复利上。
不允许债权人以收取“中介费”、“手续费”等为名,行提高利息之实。“斩头息”之所以被禁止,同样因为其属于巧取利益之列。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简海洋律师,法学、会计学双学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从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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