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第二天中午12时许,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被张忠伟用铁水管猛击头部,李雍当场倒地。张忠伟紧接着又朝李雍的枕部等处猛击,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9月12日,张忠伟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雍家属现向公司索赔,要求进行工伤赔偿。公司认为,华高电制厂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记录显示,12:02分李雍已离开工作岗位,遭受到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李雍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知芒网律师解答:
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夏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十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二十多年的法律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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