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早8时左右,一名外国人突然挥拳砸向于永义驾驶的出租车。于永义将车停到路边,下车询问到底怎么回事。由于语言不通,争执中对方情绪十分激动。看情势不妙,于永义钻进车内打电话报警。孰料,该外国人冲上来将于永义从车内拖出,并挥拳朝于永义的头上、脸上打过来,于永义被打昏。该名外国人在群众的帮助下被扭送到朝阳区新源里派出所。经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于永义右眼眶内壁骨折,两颗牙齿、舌头挫伤,脑外伤综合症。
公司认为于永义被一外国人打伤,该受伤行为虽然发生在于永义的工作时间,但该外国人不是于永义的乘客,与于永义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于永义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于永义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联发乐出租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作为出租车司机,有维护公司车辆、车容、车貌、车身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得拒载。于永义的行为不论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不受损害,还是意图了解该外国人是否有打车需求,都是在履行本职工作。 并且,于永义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因此,于永义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常越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常越峰律师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对民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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