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登记离婚多少日内可以撤销登记
30天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的登记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三、离婚协议达成后,另一方是否可反悔
知芒网提醒您,离婚协议达成后,另一方可反悔,如果双方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由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可以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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