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律师(民法典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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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民法典编纂建议

民法典计划“两步走”,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则各编内容,进而整合为民法典。在立法机关人士眼中,这些问题“赢得共识难度较大,下一步要编纂民法典各个分编,到时各种意见会比现在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3月9日答记者问时提出这般担忧,称《民法总则》制定中最困难的是各方面意见纷纭,各有道理。

张荣顺同时披露,民法典各分编目前正在编纂,目标是在2018年把民法典分编草案一次性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21-06-04

《民法典》已实施近半年,那民法典对企业家有哪些重要影响呢?杨小珍律师和企业家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对企业家的三个方面12大影响。

  1、员工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管理难度加大

    律师建议:企业应主动梳理劳动用工风险,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

2、员工信息不可随意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律师建议:《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并且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应该明确经过劳动者授意。搜集的员工个人信息应用于正当目的,不得从事《民法典》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另外需要注意《民法典》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其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保证不被偷窃或泄露。用人单位自己更不能泄露或者篡改员工个人信息。所以企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相关信息,平衡好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两种法益的关系,否则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3、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建议:《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第1010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履行防范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没有制度性的预防和监控,特别是受害人投诉机制和对实施者的惩罚机制一旦缺位,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就很难被防范和制止,建议企业更加重视建立、完善尊重和保护员工权益的制度与文化。

4、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律师建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这也增强了员工的责任心。

5、商业合同更难签订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特别是《民法典》496条和497条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应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合同无效)

1、不仅自身主体要合格,还要仔细审核合同相对方和签约人的主体资格、签约履约应具备的相关资质。

2、遵循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好前期“尽调”工作(查询合同内容所涉及的强制性规定,确保签约目的和合同条款均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3、完备相关程序手续(规定需经过评估、内部审批的,履行相应程序)。

4、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另外不要用带有单位LOGO标识打印合同。

6、保证人的责任变天了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律师建议:《民法典》颁布后默认连带保证责任修改为了默认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更明确了,因此企业在今后签订担保协议时需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具体的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保证为一般保证或保证期间缩短。企业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而且应该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

7、抵押物可以自由交易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律师建议: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在民法典实施后,抵押物是可以自由交易的,企业一定要注意会“跑路”的抵押物。企业今后在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抵押物“跑路”,以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

8、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离婚冷静期)

以前,两口子协商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半个小时左右双方就可以拿到离婚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重新定义了协议离婚程序。分三个阶段:申请离婚、冷静期和登记离婚,总结下来,重要的信息就是以下几点:

(1)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后,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冷静期30天满后,必须双方都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未亲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逾期领取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3)冷静期后依然申请离婚,需要再等待30天的审理期,最后才能拿到离婚证。

总而言之,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变复杂了,协商顺利也要60天。

9、增加共债共签原则(夫债妻不一定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1064条从正面更加清晰的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1)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2)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10、出轨有错要罚,顾家有功要奖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内出轨,过错方将少分财产,而且如果出轨导致离婚,出轨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隐藏了不平等,家务补偿正是对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进行的一种补偿

11、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被代位继承人扩大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将代位继承人扩大至侄、甥子女。故企业家应该提前作好家庭财富传承的规划。

12、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最后的遗嘱最管用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无论是什么样的遗嘱形式,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内容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更大程度地保护了遗嘱自由和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处分的自由。

民法典来了律师(民法典出来了)

杨小珍律师分享《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9大影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人可能会说,我在《民法典》中没看到有劳动法的规定啊,那《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九大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三、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会被开除吗?

六、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可以撤销吗?

七、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一、 《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举个例子: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劳动争议案,再审公司充分利用了诚信原则而胜诉。黑心老板承诺工资

二、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法典》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三、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且在《入职登记表》上明显标识“提供虚假信息入职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那么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则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被用人单位解雇。

六、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的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的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

1、案例:京东梳理员工亲属关系上微博热搜

2019年3月19日下午,有京东员工爆料,京东要求员工梳理亲属及同学关系,名义是“管理需要”,并要求当日下班前提交。具体范围包括:

1、配偶:包含情侣及订婚关系;

2、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同学(自小学起)。

原本一条简单的人事要求,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几个小时就上了微博热搜。

大多数网友在微博评论中认为,京东这么做是为了摸清裙带关系,京东开始内部自查,防止关系户越来越多,类似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2019年3月19日17:50,京东发布声明称:这次对京东员工亲属和同学关系梳理是一个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那《民法典》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用人单位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事人员在员工入职前背景调查、入职、在职和离职都涉及要接触员工的个人信息甚至员工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

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前最好征得其同意,必要时让职工签署《个人信息采集同意书》,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

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八、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不是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却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性骚扰行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民法典》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2018年12月12日,最高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实施性骚扰应承担法律后果,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性骚扰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会将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九、 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律师可以在幼儿园做什么讲座

律师可以在幼儿园开展“民法典与校园管理”法治讲座。

2021年6月,繁阳司法所联合繁阳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徐成新律师在春谷幼儿园开展“民法典与校园管理”法治讲座。

活动过程中,徐律师向春谷幼教集团的老师们阐述了民法典的定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及编纂历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知识,同时结合真实的案例向老师们讲解“民法典与校园管理”之间的联系。

也可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讲座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用法律守护幼儿健康成长。2021年9月27日合肥市启明星幼教集团金斗路幼儿园特邀请包河区中小学幼儿园法律顾问建纬律师事务所杨玲玲律师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讲座,我园全体教职工参加此次讲座。

以上内容参考包河区教育体育-合肥市启明星幼教集团金斗路幼儿园:“法护未来,守望成长”——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讲座

以上内容参考芜湖市繁阳区人民政府-繁阳司法所在春谷幼儿园开展“民法典与校园管理”法治讲座

“民法典”时代已开启,网友最关心哪些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文 | 张靖天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无论涉及土地权属制度、遗产继承归属、个人隐私保护,还是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婚姻问题、性骚扰等情况,民法典都能够覆盖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决定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词便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回顾近几年来编纂民法典之路,从出台民法总则到进行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这方面,已陆续迈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图: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单独设置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也为世界展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际舆论方面也认为,中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2020年作为民法典正式出台之年,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更加备受关注。近几天有关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都受到大量的舆论关注。围绕相关话题,网络中充斥着众多高频词汇。

▲民法典词云图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期间,新浪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设立离婚冷静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个热搜话题,吸引网友关注评论。截至28日15时,上述话题的累计阅读量已突破2亿。

此外, #权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责#、#死者生前不反对家属可决定捐其遗体#、#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等与民法典草案关联的话题也吸引着舆论关注。

新京智库经过统计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最受关注的几大核心话题,具体如下:

关注度最高话题: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出现较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媒体主持了相关话题,累计吸引多达2.5亿次阅读。这是网友关注度民法典相关话题中最高的话题之一。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网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确有不妥之处,建议安装摄像头监视,严惩高空坠物者。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决高空抛物还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杨文战律师(242万粉丝)则认为:“防高空抛物这事儿民法典是解决不了的。民法解决的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问题。高空抛物的难点在于‘真凶’的确认,以前民法的解决方案是找不到‘真凶’,所有‘嫌疑人’一起赔,显然这种方式没啥震慑力。”

支持率最大话题: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民法典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央视新闻在微博主持了相关话题后,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转发,在网友留言中可以看出,点赞、支持的声音层出不穷。仅首发微博的点赞量就突破了30万人次。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民法典草案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网友纷纷留言谴责鲍毓明这样的人,同时也对受害人积极维权予以大力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大V、育儿名博@王人平(291万粉丝)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争议较多的话题:设立离婚冷静期

围绕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是否应该删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首先看看支持该条款的声音: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白岩松认为,设计这样一个冷静期,不是说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要离婚的念头。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冷静一下,真想离婚的不差这一个月。这一个月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为了防止因过度自由而导致的草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金眉也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它不但不会阻碍离婚自由,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圆满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也有积极意义。

然而,从整体舆论来看,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占比更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对于90%的人来说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要离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蒋胜男的言论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留言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同样支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还有微博大V、两性专栏作者@女王易衡(718万粉丝),她认为:“大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过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顾到普遍的常识和诉求。”

@新京报发起了【你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约91%的网友并不赞成设立离婚冷静期,具体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为自己决定负责等。更有网友调侃称:“结婚也需要冷静期。”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外界对“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争议,全程参与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作出回应,他表示:“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针对这部分人群,冷静期是不是还要适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亦不存在少数人绑架多数人的问题。”

结语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百姓生活定会更加安全、美好。

律师谈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局面将扭转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屡屡发生,“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于无辜业主来说,为他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通过后,将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变化?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创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

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由于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草案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草案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朱界平: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改变

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呢?朱界平律师说,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作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它情况,物业很难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发生高空坠掷物,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业主的影响,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违法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会将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的行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权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如抛掷物,家中没有该物品、事发家中无人、物理学规律证明不可能等等证据。最后,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是垫付性质,查清真正侵权人,还可追偿。草案中关于坠掷物规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权人赔偿的力度,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判决后所有业主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业主自己没有抛掷行为,却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其内心不满,拒不执行判决。如重庆烟灰缸案,20年内仅3人赔偿。依照《民法典(草案)》,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查清侵权人,如无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公司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上述有关规定无疑极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朱律师认为,草案关于坠掷物规定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只有满足公安机关找不到人,有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由全楼补偿,其补偿也是垫付性质,查清侵权人,还可追偿。

朱界平说,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机关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如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抛掷物事件,也保护好“头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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