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他人同居能构成离婚的事由吗?
与他人同居可以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无论男女双方中的哪一方,一旦提出离婚诉讼,并不见得法院都准予离婚。毕竟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是一件涉及多方情感、婚内财产分割尤其是孩子抚养等问题的复杂事项,法院肯定会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作出稳妥的法律判决。
但是一方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情形,有比较严重的过错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就成了常态,双方的离婚大概率就会成为事实,不准离婚反倒成了例外。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他人同居已经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在调解不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准许两人离婚。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即当事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到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定离婚理由进行处理。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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