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婚姻的效力影响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财产分割、继承权等。判断婚姻效力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成立与效力要件。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对于婚姻效力的调解,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因此,婚姻被判无效后,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知芒网律师解析: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与无效,只能适用民法典及其配套的民事标准判断,不可能有其他标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无效婚姻有且仅有三种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烟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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