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就离婚协议的履行协商变更的,可以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为了防止另一方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提出异议,建议对补充协议办理公证。
知芒网律师解答:
1、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2、离婚的补充协议如果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补充的条款与离婚协议有冲突的,会以补充条款为准。
知芒网律师解析:
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并非高于在后形成的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未赋予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比未备案的补充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以备案登记为准的主要原因系离婚中身份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行政机关备案,所以,离婚协议登记后,关于其中财产的补充协议只需要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即生效,不需要备案,也没有备案的可能性,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受理,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协议补充协议需备案才生效。
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所以,法律赋予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就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成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实际上变更了备案在先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当然以变更后双方达成最新合意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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