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为消费者埋下隐形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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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5月1日专电(记者陈冀)廖小姐前段时间兴致勃勃地报团参加了欧洲游,她此行最大的愿望便是能到巴黎参观卢浮宫。可令她万分失望的是,在旅行社行程安排参观卢浮宫的那一天正好赶上卢浮宫休馆。

  廖小姐找到旅行社理论:旅行社事先应调查了解休馆事宜,行程安排就应该避开休馆时间。廖小姐要求给

  予赔偿。

  可旅行社却拿出廖小姐当初参团时签订的旅行合同回应,合同中早已写明:“若遇不可抗拒情况,本公司保留变更行程、酒店或住宿地点之权利。因为休馆属不可抗拒情况,因此旅行社不给予赔偿。”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指出,像廖小姐遇到的这种旅行社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并且投诉量呈上升趋势。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彭海斌指出,目前部分旅行社利用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以达到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旅客主要权利等目的,损害了旅客合法权益。这些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损失的责任。

  如一家旅行社在北京双飞五天团合同中规定:“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反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有的旅行社在北京双飞五天游合同中规定:“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知情权和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部分旅行社在欧洲游合同中规定“具体行程安排以出团前座谈会所发行程为准,若遇不可抗拒情况(如旅游途中某些城市遇到节假日或展览会),本公司保留变更行程、酒店或住宿地点之权利”。

  根据这一条规定,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是无法得知确定的行程安排的,在收到明确的行程安排后,由于已签订了旅游合同,即使游客对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满,也不能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广东省旅游协会会长李建奇指出,消费者在签订这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时由于不是法律专家,大多不在意或不能看破其中的玄机,而如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格式条款又会为消费者埋下“隐形陷阱”,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李建奇指出,目前有资质的合法旅行团都是使用省或国家推行的旅游合同,较为规范,可以有效地规避一些旅游陷阱。一方面,消费者应首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参团出行,因为这些旅行社较为自觉使用合法的旅游合同。另一方面,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大力度积极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旅行社签约履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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