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限制多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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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认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鉴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医疗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病史材料;

  (四)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和复查鉴定的,还需提供上次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提请复核鉴定。对复核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请再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事项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用,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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