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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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江苏省在 工伤 赔偿的方面是在今年又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法律的规定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的,所以在今年江苏省的工伤赔偿的标准就是根据工伤的等级来进行赔偿的,一般的像是五级的工伤赔偿的金额是在20万元,六级是16万元,七级是12万元,江苏省 工伤赔偿标准 是什么。 一、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 工伤事故 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保险 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 工伤认定 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 法规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 管辖权 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 证据 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 工伤认定程序 。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 工伤认定期限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 停工留薪期 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 工资 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 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 ,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 退休 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 十级工伤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 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 供养亲属抚恤金 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 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 伤残等级 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 工伤待遇 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 四级工伤 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7200 元×20元。 今年江苏省的改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是受到大家的一致的好评的,让更多的因为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的人能够在得到应有的赔偿中不会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进本维持与之前的生活水平一致。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21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最新)

江苏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江苏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一级至四级 伤残 待遇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 工伤 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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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干了7年,刚被公司辞退,请问公司应怎么补偿我 建议您参考一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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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岗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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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认定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9级伤残鉴定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1.单侧瘫痪(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大于25cm2。 3.轻度创伤性癫痫。 4.脑疖切除术。 5.颅内异物通过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和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发要达到头皮面积的50%…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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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养老保险查询(郑州职工养老保险查询)

    职工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办法: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3、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在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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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裁员补偿(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应发工资)

    劳动法规定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单位裁员,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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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简单介绍

    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有责任吗? 上班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有没有责任,主要是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老板就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谁负责: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也算作工伤,所以作为老板来说也是要负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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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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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停薪留职(公务员停薪留职读研究生)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可以允许停薪留职考研吗 1、不可以,公务员这职业比较特殊,也是国家授权执法人员,没有办法进行停薪留职。 2、虽然本科生满足条件参加1月的研究生统考,与正式研究生一样,但通过考生后需要脱产学习,即为全日制读研,大多数单位是不同意的,估计要辞职了。而且新公务员一般5年内是不许辞职的,也…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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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假的规定(人社部关于丧假的规定)

    劳动法丧假规定 劳动法丧假规定:丧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劳动者在丧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也就是工资照常支付。丧假指的是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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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湛江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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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公积金查询电话(济南公积金查询电话8)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电话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0531-12329  归集业务:0531-81959382    0531-81959384   提取业务:0531-68966354    贷款业务:0531-81959393  上级监管:0531-12345  公积金申请方式 向本…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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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金怎么算(职工社保退休金怎么算)

    怎么计算退休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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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长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延长退休的规定)

    延迟退休政策最新规定2022年龄 1、人社局关于2022退休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告闭。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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