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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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四、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五、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一)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二)租金交纳证明;(三)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六、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七、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细则》中所称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三)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八、关于本意见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动拆迁房,上海政策是最低人均面积22平米,出处在哪里

出处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扩展资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参考资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们知道 上海 市在我国是一个知名的一流城市,在这个大城市中会有对于土地 房屋征收 上有所规定呢?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让我们通过以下文章能够详细的了解上海市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 征收房屋 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 房屋租赁 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 房屋出租 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房屋征收的目的; 房屋征收的范围;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补贴和奖励标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 律师 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涉及到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几章的内容,通过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我们得知上海这个一线城市正在对房屋和补偿上夏尽苦心,希望通过对上海这个寸土寸金的城市带动更多的经济发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征收(动拆迁)|阁楼面积怎么算?

1、公房阁楼纳入补偿范围的条件,及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不是每个阁楼都属于补偿范围,公房阁楼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阁楼在2001年11月1日前的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2)该阁楼必须用于居住用途;

(3)该阁楼已计算收取租金。

根据阁楼高度来计算阁楼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私房阁楼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房管征[2014]243号文,私房阁楼(包括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对公房未登记阁楼、私房阁楼予以补偿的特殊情形。

需要详细参看每个地块公布的补偿方案,不同地块的处理办法不完全相同。

(1)有的地块对于未记载阁楼算一半面积,举例如下:

公房租赁证记载产权属私的搭建或者未记载的阁楼,有租赁凭证记载面积的按记载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无记载面积的按实际丈量面积(不乘换算系数)*评估均价*50%予以补偿。

涉及阁楼的,根据阁楼高度分别计算丈量阁楼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计算面积;阁楼的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丈量结果的1/2计算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2)有的地块,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举例如下:

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不记载为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

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残值补偿面积。

在征收(动迁)过程中,阁楼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是很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然而实际征收中,不同地块对阁楼补偿方案有所区别,再加上阁楼性质各异、高度不同、记载情况不一,确实会产生分歧。建议居民还是了解清楚自己地块的补偿方案,做好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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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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