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属于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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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考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1.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 B )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A、预防、控制和减少 B、预防、控制和消除

C、申报、控制和消除 D、预防、控制和检测

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C )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A、党组织 B、安全管理机构 C、工会组织 D、卫生部门

3.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D ),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A、职业安全健康许可证 B、职业卫生许可证 C、职业安全许可证 D、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 A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A、预评价 B、评价 C、安全评价 D、预测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 D );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A、职业医师 B、执业医师 C、执业医师和护士 D、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 B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种类与危害 B、危害及其后果 C、因素及其后果 D、事故后果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 C )。

A、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B、危险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C、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D、警示标识和危险性说明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 A )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一个月 B、15天 C、30天 D、两个月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 D )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A、危及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 B、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

C、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 D、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B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2万以下

二、判断题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 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红色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有关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承担。(×)

8.某企业合成氨车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预防氨气中毒的中文警示说明,加氯间未设置预防氯气中毒的中文警示说明。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该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

9.某企业氯气贮罐区和加氯间等高毒作业场所未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该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

10.某企业未建立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该违法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2~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属于职业卫生)

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序号

名称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

《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规

序号

名称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6-1

《工伤保险条例》

2-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9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11-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1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1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1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用童工怎么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如果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则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使用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预付款的规定期限进行修正,即使过期也不会将童工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命令期限修正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月使用一名童工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取消民营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的使用者是国家机关,事业部门根据法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解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如何处罚

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予以取缔;并且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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