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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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章(民法典新条款)
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如下: 1、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 3、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
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如下: 1、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 3、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