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势

  • 【特殊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实际上缩小了向合伙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财产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6条才要求特殊普通合伙企…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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