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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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问: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律师解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还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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