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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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9条解释,民法典676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659条解释,民法典676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 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
民法典第659条解释,民法典676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 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