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法典宣传讲座,民法典宣传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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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法典宣传讲座,民法典宣传开场白?

民法典宣传: 民法典 让生活更美好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

社区民法典宣传讲座,民法典宣传开场白?

今天开始学习?

民法典的颁布对法硕的影响不会太大,我们国家民法的基本体系是已经建立的,部分法条的修改或者整合对这整场考试的影响是不大的,按照往年的方法复习,等到民法典颁布后老师进行具体的讲解即可。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学习的初期,最重要的确定正确的学习方向。现在这个时间就可以先打基础。跟着课程视频学习,我们机构授课的老师都是专业性极强的老师。一开始的教材需要购买去年的考试分析,还有历年真题,配合课程一起使用,听完一章的课,做一章节的真题,因为在初期,做整套的真题是不现实的,这种分章节的真题练习简直是最适合不过了。老师讲课风格轻松,让人一下就能理解,枯燥的法律在名师的嘴里变成了富有灵魂的美妙音符,整个基础课程会听一个多月,配合练习。

过了十一,就是考验最紧张的时候了,距离考研还有最后两个月。对于考法律硕士的考生来说,这是最辛苦的两个月,因为大量的法律简答题、论述题要强化背诵,政治大题也要开始背诵,到了这时候,学习总结起来就是背。十月份,出了新的考试分析,确保在第一时间买到最新的考试分析。拿到新考试分析的时候,圈出新的考试分析中的改动,每年考试分析中改动的内容就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复习到这个时候,最好的资料就是考试分析,因为所有的考点都在考试分析里面,只要吃透了那600多页的考试分析,法律得230分没问题。这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背诵了,有了之前的基础,勾出了重点和难点,背诵就有了侧重点,分清主次,背书事半功倍。可以一边背,一边用笔默写,可能这样背的慢一点,但是感觉背完后记忆更加深刻。法律一共五科,最好不要一科一科的背,每天,每科都给自己定一个背诵的任务,这样,各个科目交叉背诵。

民法典知识最新分享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七、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八、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如何介绍主讲民法典老师?

可以这么介绍:xx老师是法学界的前辈,参与研究xx法…

你学到了什么?

要说从《民法典》中学到什么,可能真的不是三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也不应该是一个问答的量,前几天通过时,整个法律圈都炸了,必经作为国家法律“母法”的《民法典》对人们生活影响实在太大了。不过作为专业人士,看到这样他的问题难免又很感兴趣,加上前几天也初步的发了一些内容,所以我们还是来粗略的唠唠《民法典》这个话题。

一、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起草从建国后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如果说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开始计算的话,历时近70年,几辈法律人的心血成就了今天的国之重典,从结构上来说共计1260条,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家庭婚姻、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就在5月28日通过这一天,整个法律圈各种言论可谓万马齐喑,有说“专业选得好、年年似高考”的、有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的,也有搬出第1260条来论证民法典的威力的,毕竟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民法典》内容最多,条文最多,也达到了十万字之最,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的出台直接废止了几十年来陆续通过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以大家开玩笑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

二 具体内容

不过说到《民法典》的具体内容,就真的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了,虽然这部法律达到了1260条之多,但是它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制定法,这话怎么说呢,因为我们《民法典》的制定思路就是汇编制,先将各编制定成单行法,陆续施行,待各编都成熟后再汇编在一起,现有《民法典》各编中,只有人格权编没有制定单行法,但是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又实际上散见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律中,可以说,整部《民法典》95%的内容都是现行有效各单行法律规定了的,所以不管是内行还是外行,不必恐慌,只需要翻着《民法典》和相对应的单行法,找到对应发条,即可理解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关于完整的内容,请看下图:

把该图认真看一遍,即可了解民法典的体例及大致内容,再有针对性的学习其中一些新规,就可以熟练掌握民法典了。

三 《民法典》新规

要说到《民法典》新规,可以说几条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

1、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平台大额充值、在直播平台大额大赏主播的,可以退款;

3、职场、校园等场所性骚扰得到遏制,法律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高空抛物伤人,整栋楼同赔(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伤人者)、物管对高空抛物伤人担责,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应当尽快调查高空抛物责任者;

5、网络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及行政处罚。民法典规定,APP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6,高利贷从此绝迹,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针对高利贷频发、网络借贷无序、金融借款变相高息,民法典有了明确态度,从此再有高利贷的,法律将严打,我们期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7、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共享,过去很多年以来,我们一直看到,每个小区的电梯里都挂满楼宇广告,但绝大部门地区都没谁过问广告收益的归宿,实际上这个规定也不算新规,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共有,但一直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次,民法典明确规定,该类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附言

鉴于民法典出台时间太短,我们也都还在学习过程中,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一起学习,一起总结,有什么困惑的,可以留言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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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工资问题 《民法典》第807条中明确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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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民法典(民法典 手机)

    老师收学生手机违法吗? 没收手机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可以确定。 教师没收手机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不违法。教师没收手机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不违法。教师没收手机后便不予归还,违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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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里的(民法典里的内容)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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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民法典(除了民法典和刑法还有什么)

    除了民法典、刑法,我们国家还有哪些同等级别的法律?(不知道这个问题本身对不对) 有很多。 只要法律名称叫“某某法”的,都和民法典、刑法,是同等法律位阶的。 这些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 宪法包括《民法》,《刑法》跟什么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介绍了国家从建立到发展的过程以及国家的一些…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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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证明(民法典证明认购书效力等价于房开文里面的销售合同)

    民法典规定遗嘱公证是否要有第三方证明人 在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的,已经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作为第三方证明人,所以进行公证的遗嘱无需再寻求其他第三方证明人。第三方公证处即为第三方证明人,也就是说在进行公证时就已经有第三方公证人介入了。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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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雏形(中国民法典的诞生的意义)

    简述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民法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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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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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行政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还是三个月)

    高院审理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和范围 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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