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修正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共和国现役军官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831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0日 21:05:48
下一篇 2025年3月7日 16:02:15

相关推荐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1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