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修正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修正【全文】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808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22:00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22:08

相关推荐

  • 2021年中秋节放假安排?

     问:2021年中秋节放假安排?   律师解答:   中秋节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我们都享有放假的权利,假期代表着可以放松心情,好好休息下。那么2018年中秋节放假安排是怎样的呢?小编在这里为您解答。   2018年中秋节放假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假期总共三天。20…

    2025年2月6日
    7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5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7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7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5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