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署自愿放弃继承还可以反悔么?
如果继承人已经签署书面的放弃继承的协议,法律上不能反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遗产还没有处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那么继承人对放弃遗产继承反悔的,此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给予承认。若是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则这个时候就不允许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 签了放弃继承能反悔吗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
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已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许反悔。
法律主观:可以,但必须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前可以提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但需注意,若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则无法再行继承。【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
1、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2、法律主观: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被执行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做出书面的表示,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说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放弃继承权。
4、在法律体系中,法定继承权可以被放弃。继承权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权利和义务并存。既然权利是可选择的,继承权当然也可以被继承人放弃。在实际操作中,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分配前,以公开声明的形式完成,以防被视为接受了遗产。
5、但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可能会被冻结作为被执行物进行拍卖。因为他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
6、强制执行阶段继承人放弃继承被执行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或者确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需要公证吗
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一定需要公证。以下是具体说明: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放弃继承权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书面形式即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种声明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提升法律效力:虽然未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但经过公证的声明书在法律上被赋予更高的效力。
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主要取决于个人意愿和法律需求。公证是自愿行为,意味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权利,即可发生效力。但为减少未来可能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具有法律效力。公证费用通常按遗产价值的比例收取,具体价格需咨询当地公证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解不需要。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不需要公证。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 *** 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放弃继承权并非法律强制要求必须公证,然而,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遗嘱的撰写过程中,应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但是公证之后的声明书一般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09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