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催告书的适用范围)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问: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将出票人、付款人等票据义务人认定为适格申请人的做法,存在不同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票据义务人失票,利益也可能受损,故有必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予以救济; 反对的观点认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原意为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故票据义务人不应属于适格申请人。对此应如何认定?

答:对于适格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作为最后持有人的票据义务人也可能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具体而言,对于出票人,包括已经完成票据记载事项但在交付给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已完成除授权补记事项外的其他绝对应记载事项但在交付 给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已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出票人;对于付款人而言,包括已经付款,但持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收讫”等字样并签名,付款人收回票据后又丧失票据的付款人。

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是“票据持有人”,从票据法理看,“持票人”不仅限于票据权利人,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持有票据的人。第二,票据义务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因为失票而遭受损失,有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保护的必要。对于出票人而言,如果在填写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之后、把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票据就仍有被其他人取得和转让的可能;对于付款人而言,若已付款,但票据尚未记载“收讫” 等字样就丧失,付款人就有可能面临票据被善意持票人取得而需要重复付款的情况。出于保护以上票据义务人的考虑,我们倾向于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票据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申请公示催告的适格主体。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037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7日 06:27:52
下一篇 2025年2月7日 06:27:57

相关推荐

  •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催告书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特别程序总论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范围是特定的,具体如下: 1 、特别程序案件只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 、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

    法律资讯 2025年2月7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