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案例(多数人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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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列举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一个

1、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隶”。

2、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3、在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同男子一样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4、在一些工作、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不能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干同样的活,所得工资和奖金却要少些。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权利

人身侵权案例(多数人侵权案例)

4.请你列举2例你生活周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并分别说明具侵权了什么权?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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