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典司法解释(2021最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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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婚姻法 》已经废止的,关于婚姻的问题需要依据《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相关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是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 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 诉讼 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 或者 子女抚养 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 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 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 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 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知识产权 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 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 向 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 债务 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 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 举证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 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 离婚诉讼 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离婚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 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 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合伙企业 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 合伙人 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 退休 、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 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 继承人 依法可以 继承 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 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 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新民法是几月生效

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由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通过,2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对于房产的规定 民法典中没有对于房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 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三、婚前 买房 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产证 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 购房 款应提供相应的 证据 证明,对于共同 债务 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 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起诉离婚 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 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可以经过协商来讨论房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有其他方面的情况,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来进行协商。

2022年民法典司法解释(2021最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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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精神病不判刑 1、精神病患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被判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法律上,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得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患者由于疾病影响,可能在认知、情感或意志方面出现障碍,导致他们无法正常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2、法律分析:因为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没有正常的认…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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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离婚证可以一个人先签字吗 办离婚手续可以一个人去吗

    办离婚证时需要当场签协议吗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事先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打印或手写都可以,并没有统一的要求,签名处较好留白,以便当场签署。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较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以免浪费时间。 办理离婚当天可以领离婚证。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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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权如何确定 遗嘱继承顺序怎么分

    如果父亲意外死亡,儿子也去世了,孙子有继承权吗? 1、您好,孙子有可能有继承权。如果父亲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办理。 2、法律分析:父母意外去世遗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3、很多人认为,孙子是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但…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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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有法律的效力吗 遗嘱有没有法律效益

    私下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1、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是在受到外界压力、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的影响下形成的,则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应当在独立、自主的状态下完成立遗嘱的过程。 2、此外,紧急情况下可使用口头遗嘱,但也须有两人以上见证方有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立嘱,则先前的口头遗嘱将失效。【法律依据】《…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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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不起诉就不用坐牢吗 法院不起诉还有罪吗

    高院不起诉公安处理不判刑吗? 1、公安不起诉一般不会判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法律分析】未立案前主动退款,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判刑。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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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3个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的 夫妻离婚三个孩子抚养费一个月的标准是多少?

    离婚3个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1、三个小孩离婚的处理是,一般是一边判两个,或者是一边判一个,对于法院会结合父母的基本情况,以及还有孩子的年龄来进行确定,但如果一方不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三个小孩离婚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三个孩子不会全部判给一方,一般是一边两个,一边一个。 2、离婚时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孩子健康…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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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怎么办 终局裁决单位申请撤销法院会多久通知我

    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之后怎么办 1、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解决原先的劳动争议问题。 2、法律分析: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对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与诉讼不同,是一裁终局制。但是为了救济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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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怎么处理离婚孩子 男方没有抚养权不归还孩子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处理 1、当离婚后男方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首先,需确定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通常,应当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在准备诉讼材料时,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 2、离婚后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处理…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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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判孩子抚养权怎么判18岁以下 孩子抚养权到18周岁归谁管

    离婚孩子归谁怎么分配?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对于离婚后孩子归谁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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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遗产多久后就免除债务了 继承遗产多久后就免除债务了呢

    法院放弃遗产继承多久生效 遗产继承的有效期可以看做是2个月。如果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则视为放弃遗赠。而对于遗嘱、法定继承等,则一般来讲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人民法院对于放弃遗产继承权纠纷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在判决书送达以后的15天之后,如果是二审的判决书的话,二审宣判以后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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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提出离婚父亲不同意怎么办 母亲执意要离婚怎么办

    父母离婚的法律问题 1、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法: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赡养费是子女给父母的。如果你未满18岁,法律上说父母离异后也要给孩子提供抚养费,一般是工资收入的1/3,你所说的教育费是算在这里面的,所以这个费用只是…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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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证明共同财产无法分割 共同财产证明有法律效应吗

    婚姻期间女方继承财产,如何不被男方分走财产? 1、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防止离婚时,另一方分割女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方式是,可以让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不予分割。 2、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公民生前…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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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有哪些内容 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如何规定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款规定继承开始后,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排序依以下顺位进行: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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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买房子死后谁出钱 夫妻买房如果男方死了财产归

    夫妻一方死亡房子归另一方所有吗 1、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的归属情况如下:房产作为婚后财产的处理:房屋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的二分之一自动归女方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则作为男方的遗产进行处理。男方遗产的继承:如果男方未留下遗嘱,那么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2、【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去世房产可以立遗嘱归另一方。房产归另一方需要生前立有遗嘱,…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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