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10条(民法典510条中的等字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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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怎样确定货物损失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510条(民法典510条中的等字怎么解释)

15.第六章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一)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存在本身即为存在目的);

②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④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仅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请求权;

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请求权;

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请求权。

6.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462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①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2.普通短期时效期间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3.特殊短期时效期间

①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民法典》第594条)。

②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保险法》第26条)。

(二)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与特殊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

1.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①起算点:短期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②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与特殊短期时效期间之起算点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民法典》第201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不以“法律规定之日”为起算点,而以“法律规定之日的次日”为起算点。

2.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具体规则

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均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

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1条)。

⑥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510条与第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⑦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190条之理解:

1.法条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理解

②例子:甲(哥哥)借给乙(甲的弟弟)50万元,还款期为2019年6月1日,到期后乙一直未还,甲也不曾追要。后甲因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于2022年4 月1日指定乙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因乙不履行监护责任,2023年4月1日,法院重新指定丙(甲的妹妹)为甲的法定监护人。这个例子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90条 的规定。甲请求乙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 日,3年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乙成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现甲对乙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发生“时效中止”,待2023年4月1日继续计算6个月的诉讼时效(以2023年4月2日为起算点)。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概念:

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属“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已满20年以上。

②普通或者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自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请求权人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3年)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4年或5年),持续未行使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期间経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具体而言:

①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不能强制执行);

②抵销权能消灭(抵销适格之前时效期间经过的,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③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处分权利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3.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

①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②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从而, 曾经主导中国大陆几十年的“胜诉权消灭说”已经“寿终正寝”。

5.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下列两个条文十分重要:

   ①《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发生说”“登堂入室”。关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须说明以下两点:

①行使的时间。原则: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②属于“须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

①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与《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同意履行义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履行等。须注意: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死灰复燃”!)。分两种情况:

(a)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b)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默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

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与诉讼时效中断:

1.相同

二者均引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2.不同

①发生的时点不同。

(a)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

(b)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

②发生的原因不同。

(a)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原因仅限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b)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在诉讼外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债务三种。

③重新起算的点不同。

(a)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时点如前所述;

(b)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提示:出人意料,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比例很低:

①主要出于维护新形成的支配性法律关系,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不履行债务。然而,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是有违道德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将极大地损害债务人的声誉。

②统计表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不会主张时效抗辩,而是放弃时效利益。看两个国家:美国,约90%的债务人不会主张时效抗辩;中国,约75%的债务人不会主张时效抗辩。

③《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3 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两个法条背后蕴涵的法理之一,就是上面介绍的道理。

四、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强制性规范

1.法条

①《民法典》第197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②《民法典》第19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规范内容

①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包括:

(a)约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约定起诉期间(属于变相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如甲、乙约定:“甲有诉求,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否则甲无起诉的权利。”

②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包括:

(a)当事人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请求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功能相悖);

(b)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有违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理念)

③ 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

(a)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葢;

(b)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 概念

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时效期间中断(此前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间不再计算),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即“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的制度。

2. 范围

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②仅普通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①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须注意:不是“从中断之日起”,而是“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若因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而中断后,债权人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裁决),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起算为期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效力。有两个重要规定: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剰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第一款)。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二款)。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须注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视为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1.概念

广义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执行时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2.法条

①《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规范内容

债权人于(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起诉,并获得胜诉生效判决(裁决)后,开始计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①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期后,若债权人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执行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②执行时效可(因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于诉讼外主张权利)中断,亦可中止,均无次数限制,但仍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限制;

③还须注意:因为《民法典》将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修改为3年,受此影响,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十有八九也会将执行时效重新规定为3年。但在此之前,仍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为准,执行时效期间为2年。

4.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①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断之日与因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日:

①“时效中断之日”与“因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日”是不同的概念。

②“时效中断之日”,指发生中断事由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中断;“因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日”,指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计算。

③  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间隔很长时间。因此,关于时效中断,《民法典》第 195条的行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出现法定中止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剩余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须注意: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中止无次数限制。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特殊关系。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的,时效中止[如因《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权利之障碍];

⑥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①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停止很久,也可能只停止短暂的几天。

②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剩余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一律补足6个月)。《民法典》第194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中引用第510条的法条具体如下:第582条关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第602条关于交付期限、第603条关于交付地点、第616条关于质量、第619条关于包装方式、第626条关于价款和支付方式、第627条关于价款支付地点、第628条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第674条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第675条关于借款期限、第709条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第721条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第730条关于租赁期限、第757条关于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第782条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第831条关于检验货物期限、第833条关于运输货物毁损及灭失赔偿额、第858条关于技术研究开发失败风险、第875条关于实施专利及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第889条关于保管费、第902条关于保管费支付期限、第955条关于行纪活动中增加的利益归属、第963条关于中介人报酬、第976条关于合伙期限。

概言之,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对于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发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内容:首先是鼓励双方当事人继续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次,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内容,则按照第5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按照法律所确定的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以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债权诉讼时效

1、债务纠纷诉讼时效——3年。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3年,不予保护。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计算。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民法典510条解读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第 510条对合同的一般内容作了规定,比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但是该内容属于倡导性质,不具有强制性,目的是提示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或者减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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