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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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直接侵权

在未经作者允许下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对内容进行修改,改变作者署名等等,这种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著作人专有权利的行为都属于直接侵权。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主要发生在间商身上。比如,提供链接方便其他人下载某一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资源,下载资源的属于直接侵权,提供链接的就是间接侵权。

3、部分侵权

部分侵权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在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使用他人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作品。部分侵权是侵权类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

被侵权后进行维权

1、协商

可以双方私下和解,这个方法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2、调解

调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进行。但是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

3、仲裁

仲裁往往用于合同纠纷,而且提出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关于侵权这一现象,提升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是关键,只有提高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才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18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法律规定的商标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 商标权 侵权行为 有哪些 商标侵权 行为的具体认定,应当依照 商标法 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 法规 定的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38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41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八种类型: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 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构成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假冒行为的破坏极强,他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而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因自己产品伪劣毁掉他人的商标声誉,同时又欺骗了消费者。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按商品的原料、形状、功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相同,但所称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但有些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音响、用途结构虽不同,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因而,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非指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所谓“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绝对相同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名称因为“友谊”的商标,其一以两只手紧握的图形表示,另一以两个套法圆圈表示。又如两个商标名称虽不同,一为“火炬”、一为“光明”,但二者都以火炬图形来表示。有的商标尽管字不同音,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朝阳CHAOYANG”和“朝阳ZHAOYANG”。数字组合的商标,虽采用不同文字或不同排列,如“三五”与“555”,有些文字商标顺序颠倒,如“工农”与“农工”,都应视为相同商标。 2、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谓“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由于使用原料、制作方法、商品用途、外观形状、销售场所等因素,具有一定共同点,如果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难以辩清不同的生产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误认误购,这些商品就是类似商品。如 上海 牙膏厂已有注册商标“白玉”用于牙膏上,生产牙粉的厂家也使用“白玉”商标,即属商标侵权行为。 3、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外观、读音、含义上去判断。有下列之一即属近似的商标: 1)、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 2)、图形虽不近似但名称相同的商标; 3)、拼法近似或读音相同的由字母组成的商标; 4)、在商品上使用的名称读音相同的用汉字作名称的商标; 5)、商标名称所表示的含义极其相近; 6)、商标的设计和色彩或整体观感极其相似的商标。 外观相似,是指商标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的外观上相互近似,难以区别。如“五环”与“连环”名称虽不同,图形却是由五个圆圈相连结。 读音相似,如用于磁带上的“TDK”与“TTK”、又如“天成”与“天城”,同音不同字。 含义近似,指文字图形表示的含义近似,如“大白兔”与“小白兔”、“双喜”与“红双喜”。 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且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次类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只有认定商品近似又商标近似的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5、 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侵权行为,这类行为包括:1、未经 商标注册 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成的注册商标标识;2、制造者超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权限,任意制造这种商标标识;3、销售商标标识,包括销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残、次、废、旧的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是单独一项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多种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是假冒商标行为的必要准备阶段,危害性很大。这种行为情节严重者按规定应按假冒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6、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商标侵权人欲实现其牟利暴利的目的,必然要求将侵权产品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销售出。为切实周密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将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仅是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规定为侵权行为,在商流通环节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抑制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免除因“不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行为人的责任,而仅仅强调“明知”则必然构成侵权。 7、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 8、 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继续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此类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以造成误认”。这种误认,不仅指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的,也包括消费者产生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误认。一般地说,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或商品名称的,即可认定“足以造成误认”。其余集中情况,应结合被使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具体商品交易过程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等作为具体分析,予以认定。 法律将该种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旨在防止出现注册商标失去显著性,脱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9、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故意为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为想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无疑是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一种侵犯,往往会给其造成很大的损失。而随着我国对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其实作为商标所有权人,也是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被他人侵犯,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应特别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8种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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