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修订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89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13:47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13:54

相关推荐

  • 多次到国家机关寻衅滋事 北京一无业人员被捕

      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日前向媒体公布,多次到一些国家机关和地区寻衅滋事的本市无业人员叶x柱于2004年9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据调查,1982年和1985年,叶x柱先后在永定门内西街违章私自搭建了130余平方米的临建房,用于经营餐饮,后转租他人。2002年,叶x柱在明知是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宣武区光明里8号楼东侧的三间平房;随后,其弟又…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增加地方标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二审稿删除了关于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责的规定。还有对尽职免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安全生产事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23)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结合重庆情况,…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人员安置补偿标准

      为了安置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会为农业人员进行安置补偿。那么人员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修路占用耕地怎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中的费用项目有哪些?针对以上疑惑,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员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二)征收农村集体经…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集体土地补偿条例

      农村的收入比不上城市,所以很多人都到城市里找工作,国家的政策随着发展的需求而变化,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过土地制度改革之后,意味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征收将给予补偿,目的旨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集体土地补偿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随着国家的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脚步也在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率提高了,现如今,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也是备受人们关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接下来由法律知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补偿管理又有哪些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城乡的规划改革也越来越好。可是要继续发展,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拆迁方理所当然是需要给被征收拆迁方拆迁补偿的。而拆迁补偿不是说给多少就给多少的,这个也是需按照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来定义的。那么,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文章的内容仅供参考。      土地拆迁补偿的规定…

    2025年2月6日
    700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016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不少创新点,比如更注重农产品质量、社会力量注入食品安全保护、全过程电子追踪食品安全,还有立足广东特色等。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016,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老百姓所关心的保健品售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小摊贩的管理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化为建设用地,那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回避中的“审判人员”是指什么人

      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审判人员认定证据的标准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企业员工受贿3万怎么办?公司人员收受他人贿赂

      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滋生出了很多社会的负面现象,其中腐败就是其中很大的一块毒瘤,国家对这一块也不断加强查处力度。有人会问,如果是企业的员工受贿了30000元的话应该要怎么办呢?      实际上,企业员工受惠,也就是他在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方便。接收贿赂金额给行贿人谋取相应的利益,比如对其提供一些职务上的升迁,调动等等。如果一旦这样的…

    2025年2月6日
    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4年)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员?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